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攀枝花学院校友总会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Panzhihua University(简称GAAPU),是由历届攀枝花学院(含原攀枝花大学、原攀枝花教育学院、攀枝花市卫生学校、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)校友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沟通信息,加强合作,服务社会,发扬母校优良传统,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本会挂靠攀枝花学院,接受攀枝花学院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(攀枝花学院内)。
第二章 工作范围
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:
1、联络校友,交流信息,增强母校的凝聚力;
2、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;
3、促进校友之间开展科技合作、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;
4、搜集、整理校友资料,建立和完善校友档案;
5、建立校友总会网页,编印《校友通讯》等内部刊物,宣传学校的发展动态,反映总会和各地校友会相关情况,登载校友的创业史和优秀事迹;
6、指导各地校友会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凡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:
1、曾就读于攀枝花学院的各层次、各类别的毕业生、结业生、肄业生(包括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生、夜大生、函授生、留学生、培训生);
2、曾在攀枝花学院任教、任职者;
3、曾经和正在攀枝花学院兼职的兼职教师、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凡符合第六条者,承认本会章程,填写《入会登记表》,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、选举本会各种机构的成员时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;
3、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4、有退出本会的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2、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3、为母校和本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条 本会聘请对攀枝花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,担任名誉职务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干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,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,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,每届理事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职责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更换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理事;
3、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财务报告;
4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5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,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6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7、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设立名誉会长,由理事会聘请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及名誉会员担任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,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,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设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、办公室主任1人,干事1—2人,负责以下工作:
1、执行理事会决议,处理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;
2、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;
3、筹备召开理事会;
4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负责与各地校友的经常联系,协调、沟通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,及时传递信息;
6、负责接待校友回校参观、访问、讲学等事宜,为校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;
7、编辑校友通讯等有关资料;
8、负责本会经费的筹集、使用和管理。
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4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校友分会和相关机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3、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及相关机构开展工作;
4、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九条 本会按区域(省、市、地区)建立攀枝花学院校友分会。
1、各校友分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;
2、各校友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,由本会秘书长与该地区校友协商,经理事会讨论决定;
3、各校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,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。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:
1、会员捐赠;
2、社会团体、企业和个人捐赠;
3、攀枝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助;
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管理
1、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2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